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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0.00

多倍保障多重守护

2022-05-12806关注0赞

被保人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推荐理由:这是一款多重守护,多重赔付重疾累计最高可赔付7次,赔了还赔,保了还保,真正呵护您的一生的朋友。

  •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 身故保险金
    300000
  • 成年人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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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1.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按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对应的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二者之较小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单一组别给付限额的余额指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减去该组别疾病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若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日期在被保险人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累计给付的疾病保险金(包括85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和之后给付金额之和)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6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身故保险金 30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累计已给付的本合同第2.3.1 条规定的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果基本 保险金额低于累计已给付的疾病保险金的,余额视同为零)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成年人特 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15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如果上述所确诊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将同时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保险责任终止。
豁免保费 11610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按合同第2.3.1 条规定累计给付的疾病保 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可免交后续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责任 150000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 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且应符合合同疾病保险金单一组别给付限额和累计给付限额的规定。

包含产品:

险种产品 保险期限 缴费期限 首年缴保费
主险 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 终身 终身 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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